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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投币洗衣机合同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1/3/26 点击:3256 字体大小: 返回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23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胜利。因本案于2008年10月22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箫。因本案于2008年10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被告人梁星明。因本案于2008年10月22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佑国,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9】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胜利、吴箫、梁星明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良程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广州原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由同案人刘宇(又名刘雨、刘榆,另案处理)于2007年4月29日以“曹顺银”为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开办成立, 住所地在广州市环市东路498号广发花园柏丽商业中心6楼D座,2007年8月8日,同案人刘宇在广州市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业大厦17楼设立广州原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期间,同案人刘宇招聘被告人李胜利冒充公司“曹顺银”的法定代表人身份,面向客户宣传、洽谈委托经营智能投币自动洗衣机事宜,招聘被告人吴箫担任公司行政总监,负责管理、培训公司员工和宣传推广委托经营智能投币自动洗衣机事宜,招聘被告人梁星明担任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签订合同和收款事宜。

 

 

  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被告人李胜利、吴箫、梁星明伙同刘宇等同案人向被害人黄某某、钟某某、梁某某等人谎称公司在广东省中山市、江门市等地设有智能投币自动洗衣机生产基地,在学校、工厂投放经营智能投币自动洗衣机经营业绩良好,购买、委托经营智能投币自动洗衣机有高额利润回报,并采取摆放少量样机让被害人参观、组织茶话会、免费旅游等方式,游说被害人参加投资经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随后,被告人李胜利、吴箫、梁星明等人以公司名义与上述被害人签订委托经营智能投币自动洗衣机合同,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和收受款项后逃匿的方式,共骗取投资款项人民币419228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胜利、吴箫、梁星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收受款项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㈢项、第(四)项的规定,均构成合同诈骗罪。现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胜利、吴箫、梁星明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其中被告人李胜利称其对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是被迫从事诈骗行为,且犯罪时间上介乎于2007年9月至2008年5月之间,犯罪数额只有180万元左右。被告人吴箫、梁星明则否认控罪,认为自己是在单位打工的,并没有实际得益。

  辩护人卢愿光辩护称被告人吴箫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小,所起作用次要,作案时间短,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佑国辩护称被告人梁星明的行为尚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

    广州原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同案人刘宇(又名刘雨、刘榆,另案处理)为实施犯罪行为而于2007年4月29日,以虚构的“曹顺银”的名字为法定代表人开办成立的, 住所地在广州市环市东路498号广发花园柏丽商业中心6楼D座。2007年8月8日,同案人刘宇又在广州市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业大厦17楼设立广州原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被告人李胜利、吴箫、梁星明伙同同案人刘宇,谎称该公司在广东省中山市、江门市等地设有智能投币自动洗衣机生产基地,虚构在学校、工厂投放经营的智能投币自动洗衣机经营业绩良好,并采取摆放少量样机让群众参观、组织茶话会、免费旅游等方式,游说群众参加投资经营,假意许诺给购买、委托经营智能投币自动洗衣机的群众予以高额利润的回报,进而骗取被害群众的信任,进而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梁英冠、黄菊英、梁震东等90多名群众签订委托经营智能投币自动洗衣机合同,在收取这些被害人的款项后仅支付少量的利润回报给被害人,之后携带绝大部分款项逃匿。其中,被告人李胜利在2007年8月进入该公司,充当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顺银”,负责向被害人做虚假宣传和出面与被害人签订投资合同,按比例参与非法利润的分配。被告人李胜利于2008年5月底离开该公司,其参与作案的诈骗数额390多万元。被告人吴箫在2008年2月底进入该公司,担任公司行政总监,负责行政管理、培训公司员工和向被害群众做虚假宣传,鼓动被害群众与公司签订投资合同,按比例参与非法利润的分配。后被告人吴箫接到同案人刘宇的指示后逃匿,其参与作案的数额180多万元。被告人梁星明在2007年7月进入该公司,担任公司财务人员,主要负责收取被害群众款项和出具投资合同,于2008年5月底离开该公司,参与作案的数额390多万元。

 

【判决结果】

  

 

· 判定罪名 集资诈骗罪
· 刑      罚 被告人李胜利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吴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梁星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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