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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川:中国特许经营法制时代来临

发布时间:2009/8/3 点击:753 字体大小: 返回
                      [来 源] 新浪特许经营频道    [阅读次数] 3327  
  
  今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8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规定自5月1日起实施。为了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商务部决定召开这次会议。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研究讨论。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在中国快速发展。截止2006年底,我国拥有特许体系2600个,覆盖60多个行业、业态,是全世界特许经营体系数最多的国家。实践证明,特许经营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拉动民间投资、推动零售业和其它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商务部及原来的国内贸易部、国家经贸委作为流通领域的主管部门,一直坚持规范和促进并重,努力推动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规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须到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自1997年《办法》公布后,对内资特许经营的管理主要以行业自律为主。
  随着特许经营的快速发展,少数不法分子借用特许经营进行商业欺诈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明确指示要进行特许经营的整顿。为加强对特许经营管理,2004年商务部将特许经营领域的欺诈列入了当年打击商业欺诈的重点领域之一,同年底,我部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办法》下发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制定本地特许经营的备案管理办法,备案管理成为这一时期内资特许经营的主要监管模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2001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3年2月原国家经贸委向国务院报送了《条例》(送审稿),共计八章四十六条。2004年,经国务院法制办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商务部对《条例》进行了数十次修改,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2007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第485号令,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条例》是商务部成立以来,内贸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法规,它既是内贸立法工作的重大进步,也标志着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于2007年5月1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这两个办法的颁布,是商务部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也是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几个基本特点
  (一)《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条例》的起草,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条例》坚持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解决当前问题与长远考虑相结合。
  二是坚持我国国情与国际惯例相结合。
  三是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四是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二)《条例》的几个基本特点
  从《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看,体现了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以被特许人保护为侧重点,符合中国特许经营的现状。
  第二,以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为核心,体现了与国际立法的接轨。
  第三,以事后备案为监管手段,反映出政府职能的转变。
  第四,法律责任明确,保证了《条例》的贯彻落实。
  以上几点,是《条例》最突出的特点,也是最核心的内容。上述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也为特许经营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包含五章34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监管方式以及举报制度。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7条规定了两店一年的制度。第8、9、10、19条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配合这一制度,商务部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11条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规定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同时体现了侧重保护被特许人的特点。
  第三章《信息披露》,规定了信息披露的11项主要内容,配合这一制度,商务部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明确了处罚主体、处罚内容和处罚方法。
  第五章《附则》,一是说明了与其它相关法律的衔接,二是明确了协会的地位和作用,三是坚持了民事法律中不溯既往的原则。
  三、《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几点说明
  (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特许人的备案程序和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具体内容有:
  1.关于备案机关。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法》明确了两级备案机关,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关于备案方法和程序。《办法》中明确了网上备案的原则,即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都将通过该网站进行备案管理。
  3.关于备案时间。对不同备案人和备案内容作了不同规定:
  一是首次备案。根据《条例》第八条,《办法》规定特许人首次备案应当在首次订立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天内。
  二是备案信息变更。《办法》规定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在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三是年报制度。《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合同变更情况报告。
  四是对《条例》施行前已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办法》要求2008年5月1日前到备案机关备案。
  5.关于备案监管
  《条例》对备案界定为事后备案,本着这一原则,《办法》明确了备案监管的内容,监管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网上公告。《办法》规定,对资料齐全的特许人在网上予以公告。
  二是建立特许人档案。除可供公众查询的内容外,备案机关要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并建立备案特许人信息档案。
  三是备案撤销。《办法》设定了备案撤销的四种情形,同时设立了备案撤销的报告制度。
  6.罚责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按要求备案和及时进行备案年报的企业设定了罚责。
  (二)关于《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保证了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
鉴于《条例》对信息披露已经作出了详细规定,《办法》对《条例》中11项信息披露的每一项内容都进行了分解,对所包含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如规定了有些信息必须用文字说明,所有数据要提供测算依据等,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
  2.对《条例》进行了补充说明
  一是增加了特许人关联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这是考虑到关联公司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关联公司的信息披露对保护被特许人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借鉴了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
  二是增加了对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保护。《办法》中设定了第六条和第七条对《条例》进行了补充,目的是为了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四、做好《条例》及两个《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把握《条例》立法精神,增强做好特许经营监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条例》从2001年列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到2007年出台,历时六年,历经原国内贸易局、国家经贸委和商务部三个流通主管部门,其间经过了多次调研、论证和修改,它凝结了诸多人的汗水和智慧,在内贸领域立法严重滞后的情况,《条例》的出台实属来之不易。因此,《条例》是商务部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协会、企业、专家、学者积极支持的结果。《条例》适应了中国特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国际特许经营的立法方向,体现了内贸领域立法工作的重大进步。希望大家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出台背景和立法精神,明确《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增强《条例》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
  《条例》明确了“各省、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任何单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由此可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权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了明确,这在内贸监督管理职能中是少见的,这既是商务主管部门的权力,更是商务主管部门的责任。为保证《条例》的实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坚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将责任分解到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建立特许经营的执法队伍,切实保证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三)认真执行《条例》规定,做好特许经营的监督工作
  一是严格特许人的备案管理。备案管理体现了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能转变,也反映出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备案工作,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做好特许人的备案管理。目前商务部已经开发了商业特许经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在系统内,专门开辟了备案企业公告和撤销备案企业公告,备案将通过该系统进行规范和管理。在本次会议期间,我们将对该系统进行详细介绍。本次会后,希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尽快明确本地的备案地点、主管处长及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并于本月内上报我司,以保证部、省两级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严格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在商业特许经营及其管理过程中,会从不同程度涉及到行政、民事和刑事  三个不同的法律责任问题。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的主要是行政处罚,从《条例》的规定看,行政处罚有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对特许人违反《条例》的行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查处。有执法队伍的地区,可依法直接查处,没有执法队伍的,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依法进行查处。对被特许人的举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处,明确办限时日,说明办理情况,如确无法办理的,要说明原因。
 (四)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特许经营虽然在国外有了上百年的历史,但是我国引入特许经营还只有十几年,而且绝大多数特许经营体系是近三到五年才发展起来的,很多投资人对特许经营的概念不清楚,对特许经营的运作模式不了解,造成了少数不法分子借用特许经营进行诈骗、圈钱、传销等活动,致使投资人利益受损。商务部将利用《条例》出台这一契机,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特许经营基本知识、运作模式的宣传和培训,让投资人学会用法律来维护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商务部将有计划地开展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培训。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培训,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积极性,通过座谈、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宣传《条例》,普及《条例》,让广大投资人能够了解特许经营的知识,把握特许经营的特点,减少投资的盲目性,保障广大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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